【案例扫描】
“我出钱,你炒股”“专业为股票期货投资者提供无抵押低息贷款,让您的资金放大3-5倍,高杠杆炒股”。股民王某看到街头散发的股票配资广告后,经不住“一本万利”的诱惑,不经斟酌,按照广告提供的电话联系了张某,与其签订了《借款协议书》。约定配资比例1:3,即王某出资10万元,张某配资30万元;利息每月2%。当证券账户内资金总额低于王某出资金额的115%时,须立即追加保证金,当证券账户内资金总额低于王某出资金额的110%时,张某有权强制平仓,停止交易,协议自动终止。
随后,王某按约定将10万元投资款打入张某个人银行账户后,张某提供给他一个IP未经通信管理部门备案的网页登陆端的账户密码,王某登陆后开始用该账户上显示的30万资金操作炒股。虽然追加过几次保证金,但王某的账户1个月后还是被强制平仓。王某不甘心,一心想翻本,又拿出30万配资100万,共计130万元再次杀入,3个月后又被强制平仓。前后投入的50多万元全部亏损。
王某开始以为账户被强制平仓、亏损累累,是因为市场行情变化快、自己运气不好。后来发现张某并未按照签订合同时约定的一般券商佣金标准收费,每笔交易扣除的手续费高达8‰,是正规券商收费的20余倍。由于王某交易频繁,扣除的手续费累计高达20多万元。王某顿觉上当受骗,找张某理论,要求张某提供交易记录并退还多收的手续费,张某先是虚与委蛇、借口推脱,最后干脆不接电话,人间蒸发。王某随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,张某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。
【法律链接】
《证券法》第一百二十条规定“除证券公司外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承销、证券保荐、证券经纪和证券融资融券业务”。
最高人民法院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》(法〔2019〕254号)明确:“除依法取得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公司与客户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外,对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与用资人的场外配资合同,人民法院应当根据《证券法》第142条、合同法司法解释(一)第10条的规定,认定为无效。”
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》规定:“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,由参与者自行承担。”
【场外配资风险警示】
场外配资活动通常借助信息系统,为投资者开立虚拟账户、借用他人证券账户,代理客户买卖证券,按照交易量按一定比例收取费用。场外配资活动看似一本万利、方便快捷,其实往往蕴藏着巨大风险。
一、高杠杆风险。正规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杠杆比例有明确的规则上限,场外配资则可能使高杠杆成为“脱缰的野马”。有市场人士测算过,假设场外配资杠杆按1∶5比例操作,买入单一股票的话,跌幅只要达到5%就触及警戒线,一个跌停就会被强行平仓。
二、下单风险。场外配资交易过程至少经过配资系统、操盘系统、委托交易系统3个系统,安全性、稳定性不可靠,经常出现指令丢失、交易差错等情况,给投资者造成损失。
三、收费欺诈风险。擅自提高交易费率,也是配资公司常用的手法之一。对于操作频繁的客户,一般情况下因交易数据太多,不会仔细查阅交易记录、计算交易费率,直到亏损后才发现配资公司违背承诺,收取了畸高的交易费用,无形中吃掉了大量的投资本金,发觉上当受骗后,还评理无门。
四、虚拟盘诈骗风险。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虚拟软件模拟沪深股市交易盘进行对赌诈骗,投资者的交易指令并未真正通过证券经营机构进入沪深交易所,配资公司也并未将客户资金真实用于股票投资,而是进入个人账户后转走或提现,据为己有。
五、失联跑路风险。一旦配资公司倒闭、老板卷款跑路、被监管部门、司法机关立案调查,投资者也将面临无法交易、无法出金,甚至血本无归的风险。
(—摘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)